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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认证审核活动的通知发表时间:2020-02-12 14:19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认证审核活动的通知 各认证申请/获证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证审核人员和受审核方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认证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实施,促进疫情期间的经济恢复,根据国家认监委、认可委、北京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我司对认证申请及监督审核活动作出相关安排,特通知如下: 1 适用范围通知中的相关安排适用于本公司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2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获证组织的疫情控制、交通与人员流动控制情况,以及不同审核类型,采取不同的审核模式。 3 疫情防控期间的审核模式选择模式A: 按正常程序开展现场审核。 模式B: 文件(资料)评审:对受审核方提供的基本信息以及管理体系运行信息进行审查,形成审核发现,确认体系运行的符合性、有效性。 模式C: 远程审核:利用E-MAIL、传真、QQ、微信、视频会议等远程通信技术,实施文件查阅、远程访问、远程观察的审核技术,收集审核证据形成审核发现,确认体系运行的符合性、有效性。 模式D 补充现场审核:在适当时机(如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对受审核方生产服务现场、重要因素控制等活动现场进行访问、观察;作为对模式B(文件评审)和模式C(远程审核)的补充,并对前两种模式所获证据的现场验证的审核活动。 4 受理初次认证申请(申请方应具备模式A或B+C审核条件)4.1 认证申请和评审4.1.1 认证申请 1)我公司希望申请方通过在线申请和远程电子化办公等方法,提交认证申请,完成申请评审,签订认证合同。 2)需要正式签字盖章的认证申请、认证合同原件,在协商一致的提前下,在疫情控制解除后,补充提交。 3)除申请现场审核外,还应提交《基本信息和审核方案选择评审表》 4.2 审核实施4.2.1一阶段审核 1)以模式B (文件评审)或模式B+C(文件评审+远程审核)的方式实施审核;食品安全认证应以B+C(文件评审+远程审核)的方式实施。 2)具备现场审核条件的或复杂较高的项目,按模式A实施审核; 4.2.2 二阶段审核 4.2.2.1申请认证范围为二级以下风险(风险级别按照CNAS规定确定) 采用模式B+C(文件评审+远程审核)实施审核。符合认证要求颁发有效期为三年的认证证书。但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原则上应在批准认证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 注:视疫情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 4.2.2.2 申请认证范围为一级风险(风险级别按照CNAS规定确定) 1)采用模式B+C+D(文件评审+远程审核+补充现场审核)实施审核。符合认证要求颁发有效期为三年的认证证书。补充现场审核时间应在批准认证之日起6个月完成。 2)如果没有特别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实施补充现场审核的,将被暂停认证资格;无理由不接受补充现场审核的,将撤销认证资格。 注:食品安全认证,全部确定为一级风险。 4.2.3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完成一阶段审核的,受审核方应补充提交《基本信息和审核方案选择评审表》。 4.2.4具备审核条件的,二阶段审核按4.2.2执行。 4.2.5 不具备审核条件的,一、二阶段间隔时间区别不同认证领域,可顺延3个月。 5再认证申请和评审 5.1受理再认证申请 参照4.1.1初次认证申请。 5.2再认证审核具备审核条件的 5.2.1申请认证范围为二级以下风险(风险级别按照CNAS规定确定) 采用模式B+C(文件评审+远程审核)实施审核,符合认证要求的予换发再认证证书。 5.2.2申请认证范围为一级风险(风险级别按照CNAS规定确定) 1)采用模式B+C+D(文件评审+远程审核+补充现场审核)实施审核。符合认证要求的予换发再认证证书。补充现场审核时间应在批准再认证之日起8个月完成,或提前实施监督审核。 2)如果没有特别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实施补充现场审核的,将被暂停认证资格;无理由不接受补充现场审核的,将撤销认证资格。 注:食品安全认证全部为一级风险。 5.3受疫情影响,不具备审核条件的,为保证企业招投标使用证书,获证方可提交原证书延长有效期申请,经我中心批准后可延长原证书有效期最长5个月(格式不定,应注明证书号、企业名称、证书截止期等),再认证实施后颁发的证书结束时间基于原证书延长前的结束时间,证书为3年。 5.4 认证范围涉及防疫及医疗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公司会策划专项审核方案。在保证认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为疫情防控提供尽可能的技术服务。 6有机产品认证申请和评审 6.1受理认证申请 参照体系认证4.1.1初次认证申请。 6.2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 6.2.1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不论是初次认证还是再认证,均应按文件(资料)评审+补充现场检查的模式实施。 6.2.2再认证不具备检查条件的,为方便获证方证书使用,申请方可提交原证书延长有效期申请(格式不定,应注明原证书号、企业名称、证书截止期等),经我中心评审后可延长原证书有效期最长5个月),再认证具备检查条件后经检查通过颁发的再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时间基于上一个证书未延长前的结束时间,周期12个月。 7监督审核7.1 即将到期应实施监督审核的项目1)受疫情影响,不具备审核条件的,获证方可提交延期监审申请(格式不定,需加盖企业公章),经我中心批准后可以顺延监审间隔期5个月。但下次监督审核时间,基于没顺延前的审核结束日计算周期。 2)具备审核条件的,按B+C模式审核; 7.2 因逾期未实施监督审核已暂停认证的项目7.2.1 具备审核条件的,由获证组织填写《基本信息和审核方案选择评审表》,参照5.2条款要求,采用B+C或B+C+D模式实施审核。符合认证要求的,予以恢复认证。 7.2.2 受疫情影响不具备审核条件的,获证组织提交延长暂停期申请(格式不定,需加盖企业公章),经中心批准,可延长暂停期最多5个月。 7.2.3不能取得联系或不能按我公司要求填报《基本信息和审核方案选择评审表》或提供其他书面申请的以及原证书即将到期未与我中心签订再认证合同并立项的不能延长暂停期。 附表1:《基本信息和审核方案选择评审表》。
附表1:《基本信息和审核方案选择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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